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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代理,对税务代理的具体要求
2009-07-21    阅读次数:161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民事代理行为。《税收征管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税务代理人可以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普通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建账建制,办理账务;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手续;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2. 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变更、终止。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代理人自愿受理为条件。税务代理当事人签定税务代理协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人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用后,代理关系成立。

当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通知代理人,双方商议修订税务代理协议书。

代理关系终止有三种情况:一是税务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终止代理协议。税务代理人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税务代理人被注销资格、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三是税务代理人终止协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死亡或解体、破产,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3.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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