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发达地区和城镇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多或少都面临着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传统的社企合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精神,本市从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入手,出台了《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建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合作社”)为目标,进一步明晰产权,股权量化到人,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的弊端。
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委联合制订了《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法律属性及登记依据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基本登记依据。鉴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特殊性,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通知》对名称、业务范围登记做了特别规定,对登记中涉及的成员名单等事项则经区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办理相关登记。因此,通知规定“本市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没有规定的,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业务范围。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而来,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为保障农民获得稳定的财产收益,股份合作社应当采取稳健的经营方针,其业务范围目前核定为“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其他业务范围由市农委和市工商局根据试行工作的推进情况逐步扩大。
(三)关于登记程序
由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产物,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应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通知规定在办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之前,应当先到区县主管部门(农委或者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凭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其中设立登记时同意备案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和清产核资及折股量化情况。
(四)关于提交材料
由于社区股份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因此提交材料目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要提交区县主管部门(农委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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