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股息、红利分配的数额如何确定?通过哪些材料来证明?
答:企业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其数据在当期“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企业当期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数额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确定。
二、问:股息、红利分配比例如何确定?应提供哪些材料来证明?
答:股息、红利分配比例一般按照各投资方的出资比例(即各投资方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或拥有股权的比例)来确定,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各投资方的名称、出资比例;也可以由全体投资方协商确定各投资方的股息、红利分配比例,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确认。
三、问:《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1-7列数据如何填报?是否要区分所属年度分别填报?
答:第(1)列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数据,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第(2)列填写“免税收入”,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第17行次;第(3)列填写“减计收入”,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第18行次;第(4)列填写“加计扣除额”,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第20行次;第(5)列填写“免税所得”,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第19、21行次之和;第(6)列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栏数据,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第33行次 ;第(7)列填写以前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已实际分配的金额(未分配利润未全部分配)。
若企业当期分配的股息、红利包括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余额,应按照税后利润的所属年度分别填报。
四、问:《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第8列“可供股息、红利分配的税后利润(所得)限额”有何含义?有何用途?
答:该数据表示,在限额以内的股息、红利为实际税后利润(所得),超过限额的部分,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可申请减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问: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后, 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六、问:如何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2008年汇算清缴时以什么作为免税凭据?
答:《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2款,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论是否属于以前年度的,以做出分配决定的日期为准,同时也不考虑税率差的因素。
被投资企业同属本市的,投资企业应提供被投资单位税务部门出具的《境内利润分配通知单》;被投资企业属于外省市的,则投资企业应当提供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的决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文;若投资企业取得的是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股息、红利,还需提供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相关证明。
七、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是否应报批?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备案类),只有按规定进行过备案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免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额处理。
八、例题1:A公司(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于2004年度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70%的股权。B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于2008年12月31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向所有股东分配现金红利120万元(属于2007年度50万元,属于2008年度70万元),于2009年1月30日前划拨到帐。B公司相关财务资料:2007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适用应税所得率5%;2008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适用应税所得率5%。(汇算清缴无调整数据)
解答:
1、B公司2007年度“可供股息、红利分配的税后利润(所得)限额”=10000000×5%-10000000×5%×33%=335000元
2、B公司2008年度“可供股息、红利分配的税后利润(所得)限额”=15000000×5%-15000000×5%×25%=562500元
3、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的内容:
B公司2008年度分配给A公司股息、红利为1200000×70%=840000元,其中,属可供股息、红利分配的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内的为335000×70%+562500×70%=628250元。
4、A公司收到红利840000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作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数额为628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