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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公司可以延期出资 |
2009-07-29 阅读次数:169 |
上海市工商局近日出台了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根据此规定,在上海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的外商投资公司,除投资性公司外,因国际金融危机或有关政策调整因素无法按章程规定期限出资的,可以延期出资。
上海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显现,不少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在原定的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这对企业的合法存续、正常运作以及发展均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职能作用,帮助上海市外商投资公司渡过国际金融危机的难关,上海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该暂行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国际金融危机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存续、正常运作和发展的问题,因此,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才可提出延长出资期限的申请。该暂行规定对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第一,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第二,企业无法在原定出资期限内出资,确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或有关政策调整的原因。
据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在原定出资期限内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首期出资无法按期到位,二是全部注册资本无法在《公司法》规定的2年内到位。为了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该暂行规定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于新设的外商投资公司,无法按期缴付首期出资的,可以办理延期出资,但延长后的首期出资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于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无法按期缴付余下出资的,可以适当放宽出资期限,但延长后的累计出资期限不超过3年。
这位负责人说,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期限变更的,依法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将在该暂行规定允许的出资期限内,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内容核定延长后的具体出资期限。
这位负责人说,由于出台该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上海市外商投资公司渡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而金融危机影响的延续时间难以确定,因此,不明确设定该暂行规定的施行时效,而是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情况,适时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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