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涉及工商部分的解读
近年来,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郊区农村发展“农家乐”旅游已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成为繁荣区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了更好地规范、支持和促进我市农家乐行业的发展,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与市农委、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和市规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其中涉及工商部门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农家乐的含义与范围
农家乐主要是农民在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及菜畦等田园景观、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餐饮、住宿及娱乐等服务的旅游活动。它以农民家庭为基本接待单位,以农业、农村及农事为主要载体,以利用环境资源、体验农村生活为特色,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1)农家纯餐馆型:主要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这是农家乐的最基本形式;(2)农家餐饮+休闲型:除餐饮服务外,提供“观花、摘果、种植、垂钓”等观光游乐休闲活动;(3)农家餐饮+休闲+住宿型:游客花居家度日的钱,享受农村的自然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根本目标,坚持农民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农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从事农家乐经营,共同发展。
2.以合理放宽、规范发展为原则,在登记工作中既要合理区分农村与城市经营活动的不同特点,适当放宽登记标准,又要注意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扶持引导农家乐规范发展。
三、农家乐经营主体的登记
《意见》中涉及工商部门的内容主要是第一部分“放宽农家乐等农业旅游项目市场准入条件”,该部分对于农家乐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做了一定程度的放宽,具体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农家乐经营主体的名称
农家乐经营主体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含有“农家乐”的字样,也可以表述为“休闲观光”、“观光旅游”、“生态农业”等,如上海XX农家乐餐饮专业合作社、上海XX休闲观光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XX农家乐饭店等。
(二)农家乐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
农民利用自有宅基地上作为农家乐经营场所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利用农村非居住用房的,如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可以由当地区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农家乐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农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分别可以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
(四)农家乐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
农家乐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体现其经营特色,如从事观光休闲农家乐经营的,经营范围可以直接表述为“观光旅游”。以专业合作社形式从事农家乐活动的,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为经营农家乐的成员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管理服务”。
(五)农家乐经营主体的前置许可
除从事餐饮或住宿的农家乐经营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前置许可外,其他农家乐经营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提交其他前置许可,如单纯从事观光休闲农家乐的经营主体等。对于以企业+农户形式成立的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取得卫生、环保、公安等相关审批部门前置许可的,其成员无须单独提交相关许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