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问题】目前,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如何理解政策规定。
【答案】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该《细则》的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如下: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从上述规定看出,新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限定标准进行降低处理,由原规定的180万元、100万元修订降低为80万和50万元。
实际上,也是明确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该《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据此可以认为,对于其他个人,无论是否超过标准,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看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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