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财会[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会计处。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9]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典当企业:
为了规范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典当企业不再执行原来的相关准则、制度、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