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新都区在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时施行行政告诫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将免于经济处罚。(《成都商报》8月9日)
曾为“天子骄子”的大学生,如今极有可能“毕业即失业”。高校、政府对大学生的就业教育,已经由过去的“先就业再择业”,变成了如今的“不能就业就创业”。确实,创业不仅是解决大学生自身就业的良好办法,还有可能成为社会就业岗位新的增长点。加上大学生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的创意、变革、探索极可能成为新经济的驱动力。因此,鼓励大学生创业,不可谓不是“一箭多雕”的出发点。
但问题是,大学生创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鼓励?鼓励得当,将起到催化剂的作用;若鼓励不当,不仅难以实现“一箭多雕”的初衷,还可能破坏社会创业、兴业的生态,最终得不偿失。著名教育专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教授孙云晓曾告诫中国父母:“孩子们的许多毛病都是父母们辛辛苦苦培养出来的。令人痛心的是,有些深爱孩子的父母,正用自己的奋斗去摧毁自己的目标”。政府在拿出每一个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之前,都应该仔细思考一下:会不会用自己的鼓励去摧毁自己的目标。
就整个创业、兴业的生态来讲,最需要的是就是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合法有序。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更是法律经济。作为道德经济,是一种应然。“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资本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马克思早就告诫了我们:没有救济措施的道德要求,是多么地脆弱。因此,现代社会,特别强调作为最后救济渠道的法律,强调“市场经济更是法律经济”。
法律强调“人人平等”,强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是我们的指导方针,更是我们的目标。法律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保证法律的严肃性,而法律的严肃性就体现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而且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执法必严”强调的是过程的合法性,属于程序正义;“违法必究”强调的是结果的合法性,属于实质正义,也是法律作为“最后救济渠道”的真实体现。因此,政府在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时候,必须思考两个问题:一是鼓励政策本身的程序正义问题,另一个就是鼓励政策的实质正义问题。
以成都“大学生创业初期轻微违法不罚款”为例,政府首先必须明确,政府是否有合法依据出台这样的政策。严格意义上讲,这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而在我国,司法解释权是属于立法机关的,在具体的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了这一职权。也就是说,政府是没有权力做出这样规定的。
从该政策实施的结果来看,如果大学生创业初期,出现超范围经营、夸大宣传、醒目位置未亮证经营等行为,将免遭罚款,实施行政告诫。问题就出现了,非大学生创业、兴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就会造成大学生创业者和非大学生创业者的不公平竞争;如果都处以行政告诫,将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严肃性,更何况,在利润面前,行政告诫的效果是存疑的。最终破坏的极有可能就是整个创业、兴业的环境,受到伤害的将是整个社会,极有可能“用自己的鼓励摧毁了自己的目标”。
实际上,大学生作为高知识群体,更应该作为知法、守法的榜样。“风物长宜放眼量”,“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大学生创业的第一课,不应该是如何赚钱,而应该是强调合法经营。政府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手段百种千种都可以,唯独不能的就是牺牲法律的尊严。否则,鼓励大学生创业,培养出来的不是企业家,将是投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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