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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收购须防"借壳"偷税
2009-08-18    阅读次数:202     
  最近,如东税务部门对49家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向外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购农副产品过程中,存在借用本地农户身份证件开票抵扣进项税款以逃避税收征管的现象。
  如东国税部门随即对抽查异常的120多份收购凭证、涉及60多个收购对象进行逐一登门核查,结果有12家企业因未自查补税或补税不到位被补税罚款196.98万元,31家不符合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使用条件的企业被取消使用资格。
  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是税务部门确定的风险企业之一。按国家有关税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以本地农民身份证件开具收购发票,可按开票金额的13%抵扣增值税,此税款一般占到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进项税金的80%—90%.也就是说,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借用本地农民身份证件开具的收购数量越大,偷漏税款就越多,税源流失就越严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体,社内企业成员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非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产品以及社内企业成员销售农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税收优惠,但并不是所有的业务和税种都有优惠。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服务,不管服务对象是社内农民还是社外农民均要缴纳营业税。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基层税务机关应多提供政策服务,扩大政策的知晓面和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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