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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留学中介广告的审查要求
2007/11/21    阅读次数:972     
各媒体单位: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其资格由教育部认定并经工商部门登记许可,其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近期发现部分非本市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部分媒体发布含有自费留学中介信息的广告,以及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以开展外国语言培训等名义发布留学信息变相提供留学中介服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自费留学中介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宣传行为,市工商局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应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非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发布广告,还应查验教育部门批准跨地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批准文件。未能提供上述广告证明的,各媒体单位不得为其发布广告。

     二、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应当在许可业务范围内提供留学中介服务信息,广告中涉及国外高等院校或者教育机构的,应当查验与其签订的有关合作协议,涉及使用他人名义的,应当查验被使用方许可的证明文件。

     三、教育培训机构在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中不得涉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内容,如宣传“留学中介”、“留学直通车”、“直升境外学校”等。

     四、未取得出国留学中介资格的单位,不得发布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各广告经营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自费留学中介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查验广告主相关证明文件,审查广告内容。对违法发布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相关责任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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