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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犯伪造112份发票抵扣1400余万税款被判无期
2009-08-20    阅读次数:86     
  公司、股东是假的,甚至连抵扣税款的申请材料都属伪造。福建人陈某因为这些“假货”,领到了实实在在的惩罚。昨日,柳州市中级法院透露,陈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税额高达1400余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据了解,陈某已经提出上诉。主办法官介绍,此案是近年来柳州市涉及税额最大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陈某今年34岁,小学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案发前来到柳州。2003年3月,陈某找人制作了名为程存辉、成小东的身份证,在有关部门注册成立了柳州天广物资有限公司,并填报程、成为公司股东。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期间,陈某在天广公司没有实际对外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76份,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抵扣。
  此后两年,陈某先后注册成立君海物资有限公司、源永物资有限公司,均采取上述造假手段。经办案机关查明,陈某分别以三家公司名义,总计以112份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涉及的增值税额高达1400余万元。此外,陈某还分别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陈某潜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嫌疑人,并于2008年8月在山西省太原市落网。
  那么,陈某使用的是假发票,是否构成“虚开”罪名?陈某设立的是“假公司”,是追究个人责任,还是公司责任?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一一释疑:首先,根据有关规定,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因此,陈某虚开明知是虚假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用于申报抵扣,应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性质;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应以陈某的个人犯罪予以刑罚。
  由此,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同时指出,陈某以三家公司名义,对外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是否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侦查及公诉机关仍依法有责任予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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