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讯 记者程伟报道:一起普通的虚报注册资本案,上月23日首次开庭时却出现戏剧性一幕———被告人丁某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回避,理由是该院系本案的报案人,已预先形成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观判断,与审判结果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从属于该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均不适合审理本案。前天,丁某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并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6万元。
被告人丁某在回避申请中称,福田区法院在办理厦门某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恒某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委托厦门某达公司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其虚报注册资本,构成对事实和证据的预判。
福田法院认为,厦门某达公司以丁某涉嫌犯罪为由申请法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行为属控告和举报犯罪,法院接受其控告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不因此而成为案件的举报人。同时,法院方面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限于参与案件的法庭组成人员,申请人扩大回避申请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福田法院在继续开庭审理该案后查明,被告人丁某在申请公司增资及公司登记过程中,利用他人提供的资金虚报注册出资,并在注册验资后将资金转出,欺骗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丁某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