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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009-08-24    阅读次数: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负责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不同场所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应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

同一场所只能申领一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发放

第六条      拟申请卫生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条例》、《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第七条      生产场所应提供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应为以下形式之一:

(一)房产权利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

(二)房产承租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三)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

(四)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五)市食药监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生产场所的使用应当符合房产证书或者有关证明中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有关要求。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场所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申请人在提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或者变更)申请前,可向市食药监局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并取得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见本办法附件一)。

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选址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址改建,可不进行选址审查。

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三)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生产场所、质量检验场所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简图(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控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目录及其用途的资料;

(七)生产车间空气质量、生产环节和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八)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资料;

(九)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检查情况,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十)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提供相应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提供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

(二)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

(四)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第十一条          市食药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限期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五)属于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市食药监局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二)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三)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提供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

(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三)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食药监局对受理的申请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实地核查。现场实地核查应当通知相关市食药监局下属区(县)分局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现场实地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四)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十五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

(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并作记录;

(三)制作《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场审查表》(见附件三)和现场核查记录,并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六条          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市食药监局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审查决定:

(一)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间许可审查期限中止。

第十八条          市食药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市食药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市食药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市食药监局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查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地址、生产项目、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企业名称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上载明的名称;

(二)企业地址按生产经营场地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生产项目分为发用、护肤、美容修饰、香水4类;

(四)发证日期按以下方式填写:

1、新发证和延续的,填写实际颁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许可证的颁发日期,并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许可证颁发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五)卫生许可证编号方式(引号内为说明):(“4位年号”)卫妆准字“06”-XK-“4位顺序号”号。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需要延续《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市食药监局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同意延续《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给新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编号不变。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的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市食药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四)、(五)、(六)、(七)、(九)、(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二)生产产品品种目录及相应产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明;

(三)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生产场所、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改变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食药监局办理变更手续。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项目需要改变的,或原生产场所扩建、改建的,或加工场所、主要工艺、设备等项目需要改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市食药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四);

(二)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本办法第九条中与变更有关的材料;

(五)变更原因说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食药监局对卫生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市食药监局对卫生许可证的延续申请,应重点对原许可项目的生产场所、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核准内容是否有变化,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遗失(或者损坏)卫生许可证的,凭申请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遗失的),向市食药监局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遗失声明应当于遗失后六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

市食药监局登记后,于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补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食药监局每二年依据原申报材料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复核一次,符合规定的,加贴有效凭证;不符合的,依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市食药监局和区县分局应当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通过核查反映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市食药监局和区县分局依法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食药监局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市食药监局应当依法撤销许可。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食药监局应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原准予许可的生产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施已不存在,已不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或者申请时提供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材料证明力丧失,而又不能提供该场所继续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的;

(四)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卫生许可证被注销的,被注销单位应当及时缴回许可证原件。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收到后,应当做好登记;无法收回原件的,应当予以注明。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注销情况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市食药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办结的许可事项,市食药监局应将有关许可申请及审查材料及时归档,并留存经领证人签名认可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化妆品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卫生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由市食药监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食药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

第一条 申请选址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选址地形图;

(三)拟建总平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市食药监局应对申请人是否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后应提出选址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食药监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正,审查时限顺延。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三条 申请设计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计图纸及文字材料(包括土建、布局、工艺、设备、卫生设施等);

(三)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市食药监局应按照本附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对申请人是否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后应提出设计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审核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市食药监局在施工阶段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第六条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食药监局提交申请书,申请竣工验收。

市食药监局应按照本附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对申请人按图施工情况和是否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审查后应提出验收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附件二

化 妆 品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1、申请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整齐,语言简明,内容准确。

2、具体要求如下:

(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2)    主管部门:指企业直接主管部门。

(3)    企业性质:全民、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

(4)    职工人数:专门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指全体职工总数;非专门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指企业中从事化妆品工作的职工人数,其中各级技术人员也是指与化妆品生产有关人员。

(5)    检 验 员:指从事微生物和卫生化学检验人员。附人员名单、学历、接收卫生检验专业训练或培训情况。

(6)    主要设备和设施:指生产设备、设施、卫生检验仪器、设备。

(7)    产品种类:

发  用  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固发、美发类化妆品。

护  肤  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品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香粉类、唇膏类、洁肤类化妆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

香  水  类,包括香水类、化妆水类等液体状化妆品。

3、申请表所列的项目如资料过多,可以另加页,盖公章后生效。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地 址

 

企业法人姓名

 

主 管 部 门

 

企 业 性 质

 

建 厂 日 期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职 工 总 数:

建 筑 面 积:

其 中:高级工程师

       工  程  师

       助理工程师

       技  术  员

       检  验  员

其 中:车 间 面 积

       净 化 面 积

 

附:企 业 平 面 布 置 和 工 艺

流 程 简 图

主 要 设 备 和 设 施

主 要 卫 生 措 施

产 品 种 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

其 中:发    用    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

       护    肤    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

       美 容 修 饰 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

       香    水    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

 

 

 

原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场审查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审查日期: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场审查表

 

关键项 38 项(**);重点项 66 项(*);一般项 47 项(空格);倡导项 3 项(#),共 154 项。

审查项目

项目的重要性

审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结果判定(合格/不合格/不适用)

备注

一、选址、设施和设备卫生部分

1.1厂址选择

1.化妆品生产企业远离污染源。

**

检查生产厂区周围环境是否整洁,生产车间距离可能对化妆品造成危害的污染源是否大于30米。

1

 

 

2.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

检查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大于30米。

2

 

 

1.2厂房和设施和设计和构造

1.最大限度地保证对产品的保护

*

检查厂房和设施是否可能影响产品的卫生质量。

3

 

 

2.便于有效清洁和维护

*

检查厂房和设施是否有不适于清洁和维护的部分。

4

 

 

3.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产生混淆。

*

检查厂房和设施是否可能引起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转移时相互混淆。

5

 

 

1.3厂区规划(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的设置)

1.保证生产连续性。

*

检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能在生产区内连续进行。

6

 

 

2.无交叉污染

*

检查生产区和生活区之间是否有交叉。

7

 

 

1.4厂房的建筑结构

1.宜采用钢架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

检查是否采用木制、普通砖墙及简易建筑结构

8

 

 

2.不宜采用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检查建筑结构中是否存在易漏水、积水、长霉的部分。

9

 

 

1.5主要生产场所及其总面积

1.具备合适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

检查是否根据生产工艺及生产能力设置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场地。

10

 

 

2.制作、灌装、包装间的总面积符合要求

**

检查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是否小于100平方米(单纯分装的灌装、包装间总面积是否小于80平方米)。

11

 

 

3.仓库的总面积符合要求

 

检查仓库总面积是否与企业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12

 

 

1.6生产车间布局

1.满足工艺和卫生要求

**

检查车间布局是否符合生产工艺上下衔接的要求;人流、物流是否分开;是否有交叉污染。

13

 

 

2.合理设置功能间(区)

**

检查是否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功能间(区);各功能间(区)是否小于10平方米。

14

 

 

3.划定人流、物流的流动路线

 

检查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是否明确。

15

 

 

1.7 粉类生产车间、设备及管理

1.有单独的生产车间及设备

**

检查是否与其他类别产品共用制作、灌装车间及设备。

16

 

 

2.具有卫生安全措施

 

检查制作、灌装车间是否具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

17

 

 

1.8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适用于香水、指甲油等产品)的生产车间、设备及管理

1.有单独的生产车间及设备

**

检查是否与其他类别产品共用制作、灌装车间及设备。

18

 

 

2.具有卫生安全措施

 

检查制作、灌装车间是否配备防爆装置。

19

 

 

1.9辅助建筑和设施

1.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检查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是否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20

 

 

1.10车间内部装饰及建造

1.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

*

检查地面是否平整、易起灰尘;制作车间地面是否防滑,是否具有坡度,排水沟是否加盖,排水管是否防止倒流,是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是否采用洁净地漏。

21

 

 

2.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

*

检查内墙和顶棚是否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制作间的防水层是否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是否低于1.5米。

22

 

 

3.车间有足够高度

*

检查车间净高是否低于2.5米。

23

 

 

1.11物流通道

1.通道宽敞

 

检查物流通道是否适应物品运送工具通行。

24

 

 

2.采用无阻拦设计

 

检查物流工具通行的地面及门是否有阻拦。

25

 

 

1.12参观走廊

1.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

检查参观走廊是否与生产区隔开,是否影响车间卫生。

26

 

 

1.13房梁及管道

1.避免暴露

*

检查是否有房梁及不应暴露的管道暴露。

27

 

 

2.暴露的管道便于清洁

*

检查暴露的管道是否用托架支撑和悬挂,与墙壁间距大小是否适于管道清洁。

28

 

 

1.14仓库设施及码放

1.有货物架或垫仓板

*

检查仓库内是否有货物架或垫仓板。

29

 

 

2.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检查地面是否平整,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30

 

 

3.货物码放离地、离墙

 

检查货物码放离地、离墙是否大于10厘米,离顶是否大于50厘米,是否留有通道。

31

 

 

4.保持清洁卫生

 

检查是否定期清洁,是否卫生。

32

 

 

1.15更衣室设施

1.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

*

检查是否有衣柜、鞋架。

33

 

 

2.采用阻拦式鞋柜

*

检查鞋柜是否为阻拦式。

34

 

 

3.衣柜、鞋架的材质符合要求

 

检查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制作。

35

 

 

4.洗手消毒设备

*

检查是否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36

 

 

5.二次更衣

*

检查人员进入清洁区处是否设置二次更衣室

37

 

 

1.16车间净化消毒

1.生产车间应有净化或者消毒设施

**

检查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是否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是否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38

 

 

2.生产眼部或者儿童用护肤品的生产车间符合净化要求

**

检查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是否安装净化设备,查验检测结果是否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39

 

 

3.生产其他护肤品的生产车间符合净化要求

#

检查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是否安装净化设备,查验检测结果是否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40

 

 

4.车间消毒处理符合要求

*

检查采用消毒处理的车间是否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

41

 

 

5.空气和物表消毒符合要求

*

检查空气和物表消毒方法是否安全、有效;采用紫外线消毒的,查验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检测结果是否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是否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42

 

 

1.17采光照明

1.生产车间

**

检查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是否小于200勒克斯。

43

 

 

2.检验场所

**

检查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是否小于500勒克斯。

44

 

 

1.18厕所设置

1.不设在车间内部

**

检查厕所是否设在车间内部。

45

 

 

2.为水冲式

**

检查厕所是否为水冲式。

46

 

 

3.与车间之间有缓冲区

*

检查厕所是否与车间之间有缓冲区。

47

 

 

4.有防昆虫、通风排气设施

*

检查厕所是否有防昆虫、通风排气设施。

48

 

 

1.19生产设备

1.适应产品工艺、规模、特点

 

检查生产设备是否适应产品工艺、规模、特点。

49

 

 

 

2.无毒无害,便于清洁

 

检查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管道是否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是否光滑无脱落,是否便于清洁和消毒,设备的底部、内部和周围是否便于维修保养和清洁。

50

 

 

1.20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1.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方式生产

#

检查是否具备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的生产设备和工艺

51

 

 

2.设备、管道不影响产品质量

 

检查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是否产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及设备的滴漏或凝结,管道的设计是否避免停滞或受到污染。

52

 

 

3.明确区分不同用途的管道

 

检查不同用途的管道是否用颜色区分或标明内容物名称。

53

 

 

1.21水质处理

1.根据工艺配备水质处理器

*

检查是否根据工艺配备水质处理器

54

 

 

2.水质和水量满足工艺和卫生要求

 

检查水量与生产量是否相符,查验水质检验报告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55

 

 

1.22工用具

1.无毒无害

*

检查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是否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56

 

 

2.明确区分

 

检查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是否按用途区分,是否混用。

57

 

 

二、原料和包装材料部分

2.1管理制度

1.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检查原料和包装材料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是否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8

 

 

2.由专人负责

*

检查原料和包装材料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是否有专人负责。

59

 

 

2.2原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1.建立原料档案

*

检查是否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

60

 

 

2.有检验报告和证明材料

**

检查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61

 

 

3.需要检疫的进口原料有检验检疫证明

**

检查进口原料是否有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检疫证明

62

 

 

2.3原料存放

1.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

 

检查是否有原料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的场所和标识。

63

 

 

2.不合格原料按规定及时处理

*

检查不合格原料是否及时处理。

64

 

 

3.有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

*

检查不合格原料处理后是否进行记录。

65

 

 

2.4合格原料的存放和标识

1.按品种批次存放

*

检查是否按品种、批次存放。

66

 

 

2.标识信息完全

 

检查是否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是否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

67

 

 

2.5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原料的储存

1.按原料储存要求储存

*

检查是否按原料储存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储存。

68

 

 

2.定期检测、记录

 

检查是否定期检测、记录。

69

 

 

2.6原料出入库

1.先进先出

*

检查原料是否先进先出。

70

 

 

2.定期检查、详细记录

 

检查是否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71

 

 

2.7包装材料要求

1.无毒无害

*

检查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是否无毒、无害、无污染。

72

 

 

2.8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分别存放

1.分库(区)存放

*

检查是否区分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库(区)。

73

 

 

2.危险品单独存放

**

检查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化学品是否单独存放,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74

 

 

三、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3.1遵守标准操作规程

1.有标准操作规程

**

检查是否遵循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75

 

 

2.按规程进行生产

*

检查是否按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76

 

 

3.做好生产记录

*

检查是否有生产记录。

77

 

 

3.2避免污染和混淆

1.在功能区内进行操作

**

检查各项操作是否在相应的功能区进行。

78

 

 

2.生产操作和物品传递衔接合理

**

检查生产操作和物品传递过程中是否能避免污染和混淆。

79

 

 

3.3生产用水设备的维护

1.定期监测

*

检查是否有定期监测生产用水中pH、电导率、微生物指标。

80

 

 

2.定期维护、记录

 

检查是否定期维护,并有维护记录

81

 

 

3.停用设备再次使用前经处理检测合格

*

检查设备停用后,是否经处理并检测合格使用。

82

 

 

3.4原料使用

 

 

 

 

 

1.按配方称量、记录、核实

**

检查是否按配方称量、记录、核实

83

 

 

2.称量记录完整

 

检查称量记录是否明确记载配料日期、责任人、产品批号、批量和原料名称及配比量。

84

 

 

3.投配料用具无污染

 

检查投配料用具是否无污染。

85

 

 

4.开启的原料包装加盖密封

 

检查原料包装开启后是否加盖密封。

86

 

 

3.5对车间、设备、用具的清洁

1.设备、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

*

检查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是否进行清洗和消毒。

87

 

 

2.车间地面墙壁保持清洁

 

检查车间地面墙壁是否清洁。

88

 

 

3.车间顶面、门窗等定期清洁

 

检查车间的顶面、门窗、纱窗及通风排气网罩等是否定期进行清洁。

89

 

 

4.车间和环节符合清洁要求

**

查验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和更衣室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是否不大于1000 cfu/立方米;灌装间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是否不大于20 cfu/平方米,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是否不大于300 cfu/只手,是否检出致病菌。

90

 

 

3.6功能区的管理

1.功能区专用

*

检查各功能区内是否存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物品,是否擅自改变功能。

91

 

 

2.废弃物固定存放、及时处理

*

检查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废弃物是否分别设固定存放区域或专用容器收集并及时处理。

92

 

 

3.7灌装间管理

1.灌装间人员

**

检查灌装人员是否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93

 

 

2.半成品储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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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半成品储存容器是否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通过传递口至灌装环节。

94

 

 

3.包装材料和辅料

**

检查存放容器或辅料的外包装是否未经处理进入灌装车间。

95

 

 

3.8生产记录

1.妥善保存原始记录

**

检查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号管理、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是否妥善保存。保存期应比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各项记录应当完整并有可追溯性。

96

 

 

3.9对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监控

1.保持生产过程中的监控

*

检查是否保持生产过程中对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监控。

97

 

 

2.检验能力

**

检查是否具有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的能力。

98

 

 

3.10半成品检验

合格灌装

*

检查半成品是否经检验合格后灌装。

99

 

 

3.11成品检验

1.合格出厂

**

检查是否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每批检验合格后出厂。

100

 

 

2.标识

**

检查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101

 

 

四、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4.1贮存管理制度

1.制定贮存管理制度

**

检查是否有成品贮存管理制度。

102

 

 

2.管理制度的内容全面

*

检查贮存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

103

 

 

4.2待检、合格、不合格品分被存放

1.待检品

 

检查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是否有明显的待检标志。

104

 

 

2.合格、不合格品明确区分,分别存放

 

检查经检验的成品,是否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注上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标志,并分开贮存。

105

 

 

3.不合格品的贮存和处理

*

检查不合格品是否贮存在指定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

106

 

 

4.3按贮存条件、品种、批次存放

1.符合贮存条件

 

检查成品贮存的条件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107

 

 

2.分品种批次

 

检查是否按照品种批次存放。

108

 

 

4.4入库记录

1.有入库记录

*

检查是否有入库记录。

109

 

 

2.记录信息完整

 

检查记录是否包括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

110

 

 

4.5出库管理和记录

1.先进先出

*

检查产品出库是否做到先进先出。

111

 

 

2.仔细核对

 

检查处库前是否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检验结果是否相符。

112

 

 

3.记录完整

 

检查记录是否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并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确认。

113

 

 

4.6出库和销售记录汇总和保存

1.记录汇总

 

定期将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品名和数量进行汇总

114

 

 

2.记录保存

 

检查记录保存是否超过化妆品有效期半年。

115

 

 

4.7不合格品出库处理记录

1.记录完整

*

检查不合格品运出仓库进行处理是否有完整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116

 

 

4.8退货贮存

1.有退货贮存区

*

检查仓库是否设立退货区用于储存退货产品。

117

 

 

2.标记完整

 

检查退货产品是否明显标记并有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并保存备查。

118

 

 

3.退货检验和处理

*

检查退货是否经检验后,纳入到合格品或不合格品区,不合格产品是否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119

 

 

五、卫生管理部分

5.1 组织架构

1.组织架构要求

**

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与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卫生管理组织架构,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

120

 

 

2.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

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负责制定和修订企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定期体检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并作记录。

121

 

 

5.2质量卫生管理人员

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资质

 

检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上技术职称、且具有化妆品生产经验和质量管理经验。

122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培训

*

检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并有记录。

123

 

 

3.卫生管理人员

*

检查质量管理部门和车间等有关部门是否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124

 

 

5.3卫生管理员

1.企业设置专职化妆品卫生管理员

**

检查是否设置专职的企业化妆品卫生管理员。

125

 

 

2.企业化妆品卫生管理员资质

*

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熟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因素和控制措施,有从事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上上技术职称。

126

 

 

3.企业化妆品卫生管理员职责

 

检查卫生管理员是否承担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二)制定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检查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化妆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五)建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档案。(六)配合产品召回、不良反应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八)参与保证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其他卫生管理工作。

127

 

 

5.4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立要求

1.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

*

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

128

 

 

2.设立检验室

**

检查是否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负责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

129

 

 

3.配备管理和检验人员

**

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是否配备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

130

 

 

4.检验场所和设备

**

检查质量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是否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

131

 

 

5.设有留样室或留样柜

**

检查是否具有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要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或留样柜。

132

 

 

6.留样要求

*

检查是否每批产品均留样,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133

 

 

5.5 检验要求

1.依照标准检验

**

检查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企业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

134

 

 

2.检验制度健全

*

检查是否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135

 

 

3.检验记录妥善保存

 

检查检验原始记录是否齐全,并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

136

 

 

4。检验仪器的鉴定和维护

*

检查检验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137

 

 

5.6不良反应的管理

1.不良反应监测

*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138

 

 

2.不良反应记录和处理

 

检查发现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是否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是否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对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投诉的处理,是否详细记录所有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并作为对相应批次产品记录的补充。化妆品生产出现重大卫生质量问题或售出产品出现重大不良反应时,是否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39

 

 

5.7 不合格产品召回

1.对不合格产品应采取召回行动

**

检查发现化妆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时,是否迅速、及时采取召回行动。

140

 

 

2.召回产品应详细记录和处理

*

检查召回的产品是否被注明,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并单独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场所,等待处理决定。因卫生质量原因召回的化妆品,是否及时处理。

141

 

 

3.有书面召回程序

*

检查是否制定化妆品退货和召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处理意见和日期。

142

 

 

5.8文件的制定和管理

1.有文件制定和管理的制度

*

检查是否有涉及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各项制度和文件记录,同时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143

 

 

 

2.有质量管理档案和管理人员

*

检查是否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

144

 

 

 

3.执行的有效文件

*

检查分发、使用的文件是否为批准的现行有效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是否在工作中使用。

145

 

 

六、人员资质要求部分

6.1管理者及从业人员

1.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

检查管理者及从业人员是否符合以下资质要求:(一)生产企业的管理者应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能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认真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有关的卫生规范和要求。(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46

 

 

6.2质量检验工作人员

2.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

检查是否掌握微生物学的有关基础知识, 掌握《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熟悉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了解化妆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上岗前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

147

 

 

6.3卫生知识培训

1.定期培训考核

 

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每年培训,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

148

 

 

七、个人卫生部分

7.1健康检查

1.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从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恢复原工作。

149

 

 

2.职业健康监护

*

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健康监护。

150

 

 

3.建立健康档案

 

检查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151

 

 

7.2个人卫生

1.个人清洁卫生卫生要求

 

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是否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裤、帽、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152

 

 

2.手部清洗消毒要求

 

检查生产人员洗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感觉手脏时。正确的洗手程序和方法:①卷起袖管。②用流动水湿润双手,擦肥皂(最好用液体皂、洗手液),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最好用刷子刷指尖。③用流动水把泡沫冲净,并仔细检查手背、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④必要时,按规定使用皮肤消毒液喷淋或浸泡,完成手消毒。⑤将手彻底干燥。

 

 

 

 

3.操作人员装饰化妆注意事项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否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是否化浓妆、喷洒香水。

 

 

 

4、生产操作时注意事项

 

检查操作人员是否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是否在手部有外伤时接触化妆品和原料。是否穿戴制作间、灌装间、半成品储存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的工作衣裤、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是否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5、临时进入生产区人员的卫生要求

 

检查临时进入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是否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7.3服装管理

1.符合要求

 

检查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一)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二)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153

 

 

7.4职业键康管理

1.符合要求

 

检查生产操作过程中接触气溶胶、粉尘、挥发性刺激物的工序的人员是否戴口罩。

154

 

 

注:1、被审查单位采用合理的时密闭化、管道化、自动化生产方式的,其生产车间可以按该生产方式布局,相应项目应判为合格,并在备注栏说明。

    2、审核项目被判为不合格或者虽被判为合格但仍有缺陷的,应在备注栏说明被判为不合格或者缺陷的原因。

 

 

 

审查意见:

 

 

 


 

附件四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企业名称

 

卫生许可证编号

(     )卫妆准字06-XK-       号

企业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申请变更内容(请在相应的□内打“√”):

□1、企业名称     □2、路名   □3、门牌号  □4、生产项目  □5、其他:

变更前:

变更后:

申请资料目录(请另附页并在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变更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申请企业名称、路名和门牌号等登记项目变更的应提供)

□3、车间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简图(申请生产项目变更的应提供)

□4、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意见书(变更项目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供)

□5、变更原因说明材料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提供)

□8、其他: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本申请表复印件无效;2.本表填写应完整清楚;3.所附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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