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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年检实现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有效监管 |
2009-08-27 阅读次数:369 |
加强后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监管的必要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企业年检中,审查的内容是企业登记事项及其相关情况。经营范围是企业登记事项中的一项,那么,不论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是前置许可还是后置许可,都应列为企业年检的审查内容。
有观点认为,《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这表明,企业登记机关在年检中不必审查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后置许可的相关证件。但笔者认为,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前置许可证件是其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但这并不代表企业登记机关对其他经营项目的审查可有可无。作为年检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再次确认企业许可证件的有效性,与上述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其合理性是明显的。因为在年检中,企业的任何登记事项都应当属于审查的内容,其中当然包括对后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查。
加强后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监管应从两方面着手
1.加强协作,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第一,加强与办案机构的协作。
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一般表现为各类资质证书。比较常见的资质证书涉及建筑施工、装饰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等领域。通过对年检材料的审查,可以从中发现很多问题。
比如,某装饰公司已成立若干年,但历年档案资料中都没有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经过工商部门在年检工作中几次督促后,该企业承认根本不曾申请办理过该项证书。这就可能存在一系列问题:该公司数年来是否正常经营?如果正常经营的话,该公司的营业额是如何实现的?利润是如何创造的?如果营业额较大,利润较为可观,该公司都有哪些业务往来?对于要求严格的合作客户,该公司又是如何得到业务订单的?该公司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借用资质证书的行为?
但是,由于年检的时间相对集中,受理数量多,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作进一步调查。如果负责年检的登记注册机构与办案机构加强协作,对于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市场主体,由年检机构提供名单给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检查相关企业的会计账簿,调查其业务往来情况,就更有利于严格把关。这类调查是必要的,不论最后有没有发现问题,都是对年检工作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当然,如果办案机构经调查证实没有问题或者决定予以立案查处,也需要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年检机构,以便加强联动。
第二,加强与后置许可审批部门的协作。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后置许可项目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完善。但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每年度年检工作结束后,工商机关可将年检中发现的未办理后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名单整理出来,以函件的形式告知各后置许可审批部门。同时,后置许可审批部门也应及时将所有企业关于资质证书的办理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协作。
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是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比如,参检企业除必须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之外,还必须提交审计报告,以便及时发现其中的虚报、抽逃出资等行为。但是,年检工作人员毕竟不是财会专业人员,面对大量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很难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如果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则情况会大不一样。
2.严格年检,从源头上规范。
第一,规范注册资本。可以说,绝大部分资质证书对从事该项目的经营者都有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例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500万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万元等。既然如此,那么在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如果经营范围涉及该类后置许可项目,相应地,注册资本也应达到该项目的最低标准。
第二,规范经营范围。在注册资本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准予参检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在核准的经营项目后以括弧注明“凭资质证书经营”。如果再严格一点,还可以标注为“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经营”。具体如何操作可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规范年检材料。要求参检企业在提交年检材料时必须提供后置许可方面的资质证书,既可以由此确定并在营业执照上规范标注参检企业的资质等级(比如,对于注册资本500万元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在年检材料审查确认后,为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将其经营项目重新核定为“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也可以为后续的企业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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