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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10月1日起实施
2009-08-28    阅读次数:175     
 

    8月27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此前已经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一年内补申请经营许可。

    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竞争格局基本形成,但也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准入门槛、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是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据了解,《邮政法》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原则性、概括性较强。作为《邮政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办法》细化了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许可证管理制度,是贯彻实施《邮政法》的重要保障,对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

    《办法》明确了《邮政法》关于“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规定的具体内容,从经营网络、运递能力、处理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网络、人员资格等方面对不同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具备的服务能力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在省(区、市)范围内经营的,向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区、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有效期届满30天内申请换领。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即将上报国务院审定。

    副部长高宏峰、冯正霖,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出席会议。部总工、安全总监、总规划师,部机关及国家邮政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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