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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劳务中介企业经营范围的紧急通知
2009-08-31    阅读次数:1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处、企业监督处:
    我局在2009年全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督查过程中,发现个别地区存在外派劳务多层委托的情况,部分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为有权机构提供劳务中介服务”等不规范内容。根据《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外派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有关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许可并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工商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的登记手续。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登记相应的经营范围。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不得授权其他企业从事外派劳务经营。对没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从事外派劳务经营的企业,应当配合商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或取缔。
    各地立即停止核发含有以上相关内容的营业执照;并对本辖区有关企业的经营范围开展核查,发现存在类似问题的,尽快予以纠正。
    请将核查情况于2009年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联系人:洪丹   吴力明
电  话:010-88652401  010-88652427  010-68028458(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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