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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电器公司老板补足税款免予刑事处罚
2009-09-01    阅读次数:88     
  偷税40万元,却最终免予刑事处罚。近日,湖里一电器设备公司老总李某,成了厦门首个因新法实施而免予刑事处罚者。
  依据今年2月28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李某因补足了税款和滞纳金,湖里区检察院已要求湖里警方撤回了该案的起诉意见。
  据了解,2002年至2005年,李某在公司经营期间,采用部分现金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偷逃税款407368.05元。2008年12月29日李某因涉嫌偷税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湖里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期间,经过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后,该公司于2008年按处罚决定补缴全部偷逃税款和缴纳全部罚金。
  2009年8月3日,湖里区公安分局将李某以偷税罪移送湖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湖里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湖里检方认为,本案中,该公司接受的处罚及条件,符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形。因此,李某在补税后依法不应当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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