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四部门联合出台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规定,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七个条件。
办法规定的七个条件是: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有必要的消毒设备;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办法规定,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