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9)031号
各区(县)科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特制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以上附件请于科技网(www.stcsm.gov.cn)上下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