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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修订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09-04    阅读次数:132     
 

    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以下简称《条例》),文化部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实施细则》遵照《条例》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演出行业实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广大演出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将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管理范围

    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了“民办演艺机构”由文化部管理。据此,《实施细则》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市场管理范畴。今后,凡是从事舞台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均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扩大市场开放,简化审批手续

    (一)明确了港澳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程序,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演出市场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放宽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条件,鼓励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允许文艺院团在职演员在计划演出之外、艺术院校师生在教学之余从事营业性演出,促进演出资源的合理流动,增加演出有效供给。

    (三)简化演出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规定: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并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方便演出经营者。

    三、加强管理,确保演出市场规范有序

    (一)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了对以营业性演出方式从事电视文艺节目录制活动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活动,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三)强化了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制约。假唱、假演奏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造成演艺界真假不分的局面;导致演员对技术过分依赖,对演员自身发展危害巨大。为制止假唱,《条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实施细则》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演出举办单位责任,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应当作出记录备查。没有现场记录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是增加了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的规定,为通过技术手段防止假唱提供法制保障,努力制止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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