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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严格约束公司更换股东行为
2009-09-08    阅读次数:171     
中国保监会7日发布公告,再次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3月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更换股东行为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办法》草案分总则、投资入股、股权变更、材料申报、附则五个部分,旨在规范中资保险公司(指外资股比不超过25%的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其中,在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而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只是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时需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这意味着新一轮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保险公司频繁更换股东影响经营稳定。

    在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适当放宽投资入股条件并坚持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等问题上,本次征求意见稿与去年征求意见稿保持了一致态度。

    本次《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虽禁止以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但草案并不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前不久,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向媒体表示,公司与农行已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希望将来能与农行进行可能的股权置换。

    对于境内企业法人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草案总体上强调,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核准主要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同时明确要求,“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办法》草案还明确,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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