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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放宽外资投资门槛
2009-09-08    阅读次数:130     
 9月7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简称《草案》)再次征求意见,其曾分别于2007年8月和2008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 

《草案》较过去的两版征求意见稿,投资门槛与监管要求明显有所放宽。 

《草案》除一般规定,如“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等未发生变化外,主要是在外资投资资格、股权变更等方面做了相应的改动。 

譬如,2008年3月版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符合六个条件,如其中的“符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以及“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在此次《草案》中改为了“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以及“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显示其投资资格有所放宽。 

另外,《草案》的股权变更内容中,也由2008年3月版的“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改为了“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监管条件从10%降至5%,表明监督要求也有所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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