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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2009-09-09    阅读次数:168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作出调整。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在《通知》所附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民用飞机及发动机和机载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大型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17个种类的装备和产品。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企业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据悉,对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工作今后将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3月31日,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格认定和相关因素核定的结果,在年度预算以及税式支出规模安排的框架内,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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