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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公司列"事故费"少缴税款被查处
2009-09-10    阅读次数:176     
  日前,广州某公司因擅自提高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少缴税款被广州市地税局查处,查补税费金及罚款65万元。
  记者今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该公司为运输类企业,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纳税情况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5、2006年度的会计账簿中,不但在“管理费用”科目有大量业务招待费,且还在“营业成本”这一反映生产经营成本科目中“巧立名目”,以“事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用。
  据介绍,该公司在2005年度会计账簿中,“管理费用-业务费”科目的借方反映了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28万元,在“营业成本-事故费”科目的借方该公司又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7.8万余元,并按营业成本性质进行了全额税前扣除。稽查人员注意到这一情况后,逐笔清查每一项支出,共核查出该公司2005至2006年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01万多元。最后,广州地税调增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并处以罚款,查补税费金及罚款65万元。
  广州地税局强调,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008年1月1日以前则是按照“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除了满足以上条件外,还要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凭证或资料,才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对于某些企业管理层利用“业务招待费”这项费用,通过虚大开支增加税前扣除比例从而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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