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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达四亿余元 |
2009-09-14 阅读次数:272 |
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大增值税发票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满刚和被告人王善武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明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也一一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满刚于2007年在河北省境内经营铁精粉生意,由于没有注册公司及一般纳税人资格,销售铁精粉时,不能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不给结算货款。同年4月,刘满刚经与高明娟商议,在辽源市注册成立辽源市大发矿业销售有限公司,由刘满刚投资,高明娟任法定代表人,高明文任经理,为刘满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大发公司属于辅导期,发票额限制在每月250万元。2007年六七月份,因发票不够用,刘满刚安排高明娟和高明文前往国税局准备销户,遇到王善武。王善武得知注销原因,允诺帮助办理发票增量,并让高明娟和高明文将大发公司转到由王善武任科长的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一科。刘满刚按开具发票面额5%。付给王善武好处费。 由于刘满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量太大,大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用,高明娟找到王善武说能否再注册成立一个公司。 2007年9月,王善武在工作中得知管户内的辽源市春源冶金工贸有限公司准备注销,便与刘满刚、高明娟商议将公司兑过来。 王善武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将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侄儿王强,并将春源公司办公地设在自己租赁的房屋处,为刘满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满刚、高明娟按开票金额的0.9%支付王善武好处费,并为其提供进项发票。 2008年1月,柳河耀发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在柳河县三元浦镇注册成立,被告人黄耀权任法定代表人。 2007年8月,奇炜制铁材料合成有限公司在辽宁省西丰县成立,被告人孙成学任法定代表人。 据了解,这4家公司,除大发公司有部分真实业务发生,其余3家公司均无实际经营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刘满刚、王善武、高明娟等人利用上述公司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了一个以刘满刚、王善武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自2007年4月到案发,被告人刘满刚在大发公司、春源公司、耀发公司、奇炜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他人为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98份,金额4.59亿余元,税额6551万余元,抵扣税款4742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721万余元。 据悉,这起案件人数众多,除13名被告外,仍有10人外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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