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员在对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申请资料审核时,发现该公司2008年度将税后未分配利润和从提取的公积金中转增注册资本总计1241万多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求该公司依法补缴个人所得税约248.27万元。
根据规定,股份制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为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则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时进行代扣代缴。
在税收管理员的耐心解释下,该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充分了解了相关政策规定,并在较短时间内依法补缴了相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