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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交通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相关问题明确
2009-09-17    阅读次数:137     
  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通知,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称,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通知指出,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强调,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相关人士指出,在近一段时间开展的2009年度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执行中提出诸多问题,此次发布通知中的相关内容是对这些问题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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