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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2009-09-18    阅读次数:103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6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5.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对该国际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6.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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