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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交通通讯补贴计征个税并非新规
2009-09-22    阅读次数:123     
    针对近期有关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7日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以及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法更优惠
    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
    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这就是“双薪制”计税方法。到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即采用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
    交通通讯补贴计征个税已执行多年
    针对近期有些媒体关于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报道,这位负责人强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
    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因任职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分摊计税与“双薪制”计税
    假设张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2950元。
    2005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75元。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数(18000÷12=1500)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则18000×10%-25=1775(元)。
    对比2005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1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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