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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09-30    阅读次数:200     
文号     沪国税货[2009]2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9-9-23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如下:
  1.市局按323个国民经济行业,分7个销售规模类型,通过增值税预警系统按期下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7个销售规模类型按上年度销售规模,分别为10万以下、1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5000万-1亿、1亿元以上。
  增值税税负率标准按本市增值税平均税负和国家不定期下发的预警值确定。
  2.在销售额变动率相对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绝对指标。
  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为企业本期实际享受的退税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评估标准由市局分销售规模类型确定。
  3.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月先评估后退税。
  (1)增值税税负低于标准,征收系统自动预警异常;
  (2)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3)月销售额变动率100%以上,且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以上评估指标标准将由市局通过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目录定期发布。
  4.为了便于增值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市局统一编制《增值税评估异常情况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对评估发现问题的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通过网络(/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案件上报目录)上报该表。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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