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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出台
2009-10-10    阅读次数:95     

  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国首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类似于减免税。办法适用于按照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财产收益条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填报并提交《审批申请表》《身份信息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据了解,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谈签并执行税收协定以来,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些程序性文件指导各地操作执行税收协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但总体上仍处于零散和不系统的状态,难以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数量大增趋势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存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失控的风险。
  因此,税务总局在调查了解各地执行税收协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办法力求贯彻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视同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思路,较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执行税收协定的特点作了适当改变。同时,办法采取了多条措施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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