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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超范围经营行为应如何处罚
2009-10-13    阅读次数:109     
  案情:

  某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销售纸张,但该公司在未办理环保等前置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制造纸张,后来被工商部门发现。

  分析:

  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办案机构内部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从事制造纸张的活动,本应依法取得环评及排污许可,然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但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文件的情况下,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查处。同时,该公司从事的超范围经营行为不但属于许可经营项目,还属于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同样是公司超范围经营,但《办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从重处罚,而不能转致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超范围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构成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转致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该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转致适用。我们不妨看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对上述第(一)项、第(五)项所指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要注意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上述规定中,《办法》的表述十分严谨,所罗列的五项违法行为中,前四项中均为“无照经营行为”,第五项则使用了“违法经营行为”的字眼,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表述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该案,显然不宜适用转致规定,而应直接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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