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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与相关经营模式之比较
2009-10-15    阅读次数:28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企业品牌保障、改善商品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人民就业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毕竟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商业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经验并不十分充分,还有待在实践工作中不断积累和深化。根据《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验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但是,我们发现在工作中一部分同志对于特许经营与其他相类似的经验模式在其性质和特征的认识上往往会产生混淆。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界定清楚特许经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这对于我们正确地适用法律,加强相关市场经营的监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特许经营与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由于特许经营是将特许人的知名品牌和被特许人的资金、勤奋有机结合起来为中小投资者谋求发家致富的合法手段,另外,被特许人也要向特许人缴纳特许经营费用,所以传销不法分子就可能利用这一借口欺骗加盟者来收取“入门费”。因此,认清二者的区别,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我们认为,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组织结构上的区别。传销的层次是没有限制的,为的是鼓励发展会员,扩大“销售渠道”和机会。但也正因为这种结构,使传销容易成为骗人的方法,在实践中往往形成了所谓的“老鼠会”。而特许经营的层次是有严格限制的,世界上的特许经营组织一般不会超过二层结构,即国际主特许人——国际分特许人——分被特许人(基层加盟商)结构。三层结构的特许经营体系则非常少见,在我国国内的特许经营组织则绝不会超过二层结构。
(二)加盟主体上的区别。传销的参加者一般是自然人,而特许经营的加盟者虽然有可能是自然人,但一般需要成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而且根据行业的不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能需要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和条件。而参与传销者自然没有行业资质的要求。
(三)收入分配机制上的区别。传销人员除了通过销售产品赚钱外,还可以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进行提成,这是传销容易被非法利用的又一重要原因。而特许经营需要通过合法经营,无论是销售产品,还是提供服务,都需要从实实在在的经营来赚取利润。
二、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第4条规定:“连锁店包括以下三种形式:1.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者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2.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3.特许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在我国事实上被视为连锁经营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即连锁经营是种概念,而特许经营是属概念。
从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关系上的不同。特许经营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二者之间没有资产作为纽带;而直营连锁是由同一投资主体拥有所有权的连锁组织,各个连锁店铺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基于产权关系上的不同,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又产生诸多其他的不同,比如组织结构、人事、财务、管理方面等,但所有的这些不同都与产权关系的不同有关,都是基于产权关系的不同而产生的。
特许经营与自愿连锁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包括,第一、参与者之间都是独立的企业,所有权是互不归属;第二、自愿连锁总部的地欧位和作用类似于特许人,是整个体系中的中枢;第三、自愿连锁往往也有品牌的共享和统一的营业要求,与特许经营有些类似。不同点在于,第一、自愿连锁成员的经营自主权更大,相互联系更松散,进出体系比较自由;第二、自愿连锁的总部一般是非盈利性机构,不收或者收取少量的会费,而没有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保证金等费用;第三、特许经营体系通常建立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产品或服务之上,或建立于某种经营方法之上,抑或建立于商号、商誉、专利之上,这些通常是自愿连锁不具备的。
三、特许经营与代理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完成某些事务,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商即收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代表委托人代理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销售商。代理商负责接洽客户、收受订单、向委托人订货、收取货款等工作,但所有工作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买卖关系只存在于委托人与客户之间。代理商处于介绍人的角色,他与委托人之间不构成买卖关系,因此其以委托人支付的佣金为收入来源,而不赚取货物差价。对于因货物买卖发生的责任和纠纷,也由买卖双方各负其责,而与代理商无关,除非代理商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
特许经营与代理是有很大不同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不是代理。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本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被特许许人不能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人进行经营,同时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通常也完全由自己承担,这与代理是根本不同的。在特许经营中也存在商品的销售关系,但通常是特许人与被特许许人之间的分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被特许许人通过销售特许人的商品获得差价利益,而不是获得佣金。为避免第三方将特许关系误解为代理关系,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合同都会规定,特许经营的双方并无代理等关系,被特许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没有权利代表特许人行事;此外特许人通常要求被特许许人在经营时公开表明自己的独立身份,以使消费者不致发生混淆。
四、特许经营与经销
经销是指制造商或批发商将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给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经销期限和地区范围内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经销双方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买卖关系。经销商从制造商或批发商处购进产品,支付货款,并向第三方进行销售。销售商赚取转售商品的差价,而不是佣金,并且对销售产品的行为自担风险和责任。除非发生产品质量责任,制造商或批发商不对经销商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在特许经营中经常存在产品的经销关系,但产品的经销关系不是特许经营的全部,特许经营是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的授权、特许双方的监督、鼓励、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所构成的综合系统。
五、特许经营与品牌授权
品牌授权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拥有或者代理的商标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被授权者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即权利金或品牌许可使用费,同时授权者给被授权者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我们从概念上可以看出品牌授权与特许经营非常相像,但也有一些不同点。
其相同点在于:二者都以品牌授权为核心,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品牌授权。不同之处在于:1.特许经营授权的范围很广泛,除了品牌授权之外,往往还有经营模式的授权、专有技术的授权使用等内容。2.特许经营从事的行业往往是特许人长期实践的行业,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往往是特许人提供或指定的并有其独特特点的产品或服务;而在品牌授权中,授权商可以将自己的产品授权给被授权商制造和销售,也可以授权并核定被授权商自己开发系列产品。3.一个特许经营体系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往往较窄,集中于一两种;而品牌授权涵盖的范围却宽得多。4.特许经营广泛地适用于各种产品和服务,品牌授权通常较多地适用于产品销售,同时也可适用于服务、营销推广等领域。
《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中国特许经营领域已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之前中国国内特许经营市场鱼龙混杂、投资人和潜在加盟商的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的局面。这同时也给工商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我们只要认真学习好特许经营模式的各种表现特征,抓住其本质内核,就一定能分辨清楚它同相关类似商业经营模式的差异所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重庆开县工商局  颜红   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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