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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部分民营企业虚增注册资本现象探析
2009-10-15    阅读次数:69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国家鼓励投资创业的政策不断出台,公司的设立更方便快捷,私营企业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原《公司法》按经营方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还规定公司的出资须一次缴足和募足,对特定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又有更高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发展,许多人想办公司而又无资金或资金不足,就想尽各种办法虚增注册资本。现从涪陵区工商分局两年来查处私营企业虚增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分析,虚增注册资本的现象、原因及建议。
一、查处虚增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
两年来,分局共查处私营企业虚增注册资本的案件28件,其中:虚报注册资本15件;虚假出资7件;抽逃出资6件,提交虚假证明材料1件。案件涉及的行业有建筑、房地产开发、运输等。29件案件中有建筑企业10个;房地产开发企业6个;运输企业3个;商业企业2个;服务型企业(主要为装饰工程公司)6个。
二、虚增注册资本的几种现象
(一)虚报注册资本现象。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虚假出资现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现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所出资金的行为。
三、虚增注册资本的原因
(一)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虚增。因建筑、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高,每个专项分几个级别,且注册资本的要求各不相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质高的建筑企业相对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有更强劲的竞争实力。一些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体现“实力”,保住已有的资质或提高资质等级,就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如某建筑公司为了达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要求,一股东在其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250万元进行验资,取得验资报告后立即归还了用于投资的借款,而公司并未收到该股东的250万元投资款,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因无资金或资金短缺而虚增。一些自然人为了创业,但苦于无资金或资金不足,就玩起空手道。另一些公司想将公司做大做强,但资金有限,也玩起空手道。如陈某等两人共同商议办一运输公司,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200万元,分别以两股东名义存入150万元、50万元到公司在银行的临时帐户(验资帐户)上,取得公司登记后就抽回出资200万元,一个空壳公司就这样设立了。又如某安装工程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为了承接更多的工程,商议将注册资本增加至600万元,于是向某单位借款500万元,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就归还了500万元借款。公司实收资本始终只有100万元。
(三)因法制意识淡薄而虚增。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置法律而不顾,这主要反映在股东以实物(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作为投资,按《公司法》规定从登记之日起半年内须过户到公司,但过户要向相关部门缴过户税费等。一些公司虽然向工商部门承诺在半年内过户,但仍有一些公司怕承担过户费。如某建筑公司为了保资质,就以土地出资,取得公司登记后到被查获时仍未过户,公司并未收到此项投资。另外一些公司对《公司法》不了解,对实物过户不当回事,认为过不过户无所谓。
四、建议
(一)提高私营企业法制意识
1.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新《公司法》的大力宣传,新《公司法》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设立公司比以前更容易了。但同时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的行为的处罚也较原来重,由原来处罚幅度的5%—10%上升到5%—15%,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遏制虚增注册资本现象的发生。因此要大力宣传《公司法》。
2.企业自身素质的锻炼。首先企业自身也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也不懂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其次是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以制度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加大对虚增注册资本行为的查处力度。
新《公司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后,虽然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但登记后的监管职责相应加重了,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由原来的实缴资本制度调整为分期缴付的认缴资本制度,股东、发起人实际缴付出资情况比过去更复杂了,出资的方式多样了,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后加大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监督,加大对虚报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杜绝和遏制公司虚增注册资本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验资机构和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些验资机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只要见到银行进帐单就出验资报告,并不查验资金是否在帐上,有的甚至违规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评估中介机构也因经济利益,公司无资金就用筹集到的资金存入公司的验资帐户,只要一取得银行进帐单,就抽回资金。原《公司法》对验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的行为只规定了行政处罚。从实践看,对中介机构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仅承担行政责任显然是不够的。新《公司法》对验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规定了不但要接受行政处罚,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此,应加大对验资机构和评估中介机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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