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现在时间:
您现在位于:
首页>>信息发布
首页 上海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注册 英美公司注册 上海代理记帐 相关法规 注册流程及费用 财税资讯
信息发布
   内容搜索:
关键字:
类  型:
 
 推荐信息
·众创11条:众创空间、创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
·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注册流程...
·2011年各税种纳税申报期...
·闵行区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上海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09...
·最新营业税税率表(2009...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务必要注...
·企业年纳税低于3万 明年所...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0...
·上海适用税收扶持政策汇总...
·部分行业、领域税收综合优惠...
·企业所得税政政策简介...
·出口退免税政策简介...
·税收政策摘要...
·上海市国税局有关增值税一般...
·重要办税事项告知 ...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外贸增值税发票知识...
"逃税罪"取代"偷税罪"
2009-10-19    阅读次数:113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将触犯《刑法》第201条行为的罪名定为“逃税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规定,取消偷税罪罪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此前一个会议上公开表示,“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七)》不仅对罪名进行了修正,而且对逃避纳税的行为的量刑标准也有所放宽。
  修正后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但属初犯、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刘天永对CBN表示,在《刑法》此前的规定中,不管有没有补缴税款,只要数额、偷税比例符合法条规定,都须判刑,偷税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只能作为减刑因素而加以“酌情考虑”,而不能作为免受刑事责任的依据。
  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成为免受刑事责任的一个法定情节,只要满足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未达‘巨大’程度)”、“初犯”和“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三个条件就可以免受刑责。刘天永表示,立法者此举的目的在于鼓励涉嫌偷税的企业和个人主动补缴税款,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
 
  友情链接
  |上海分类信息上海兼职北京工商注册 网站分类目录 百度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公司位置  |  管理 |   
版权所有©    上海松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599弄平金中心1号楼101   电话: 021-55089999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8860608                       
沪ICP备18028963号      E-mail:zhuce@songlei.cn  QQ:83734355
沪ICP备18028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