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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新规下月实施
2009-10-19    阅读次数:145     
10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定》进一步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外币资金池业务原则上只要参加外币资金池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及提供资金池服务的银行(财务公司)之间达成协议、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进行。
  《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规定》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容纳入《规定》框架中并予以完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为防范外汇资本金借此结汇的风险,《规定》明确,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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