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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商合〔2009〕362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证登记质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专用章”改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自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启用。
二、用印范围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用印范围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执行。
三、印章保管
各分局市场合同科(处)指定专人负责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
四、废止印章的销毁
各分局于2009年10月15日之前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专用章”交市局办公室统一销毁。
附件:各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印模。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