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政府的消费券发放和使用有了更明确的规定。19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并禁止倒买倒卖。
根据此次出台的《意见》,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消费券的使用也将更明晰,政府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领人及时、便捷地申领使用消费券。此外,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禁止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