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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等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
2009-10-27    阅读次数:226     
市教委等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加强本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本市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收支管理行为,根据《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沪教委财〔2008〕124号),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要建立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

  民办高校须在银行开设学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学费专户”)。学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存入学费专户。

  民办高校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的,须在银行开设扶持资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专户”),扶持资金将直接拨付到扶持资金专户。政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帮困助学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政府奖励等。

  学费专户与扶持资金专户仅用于核算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性质的收入和支出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民办高校在核算学费、政府扶持资金等收支项目时,应按《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的会计核算举例》(见附件)执行。

  民办高校须在上述两个专户完成开设或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市教委备案。

  二、民办高校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的收入和使用

  民办高校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学费的,学费应直接转入学校学费专户;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学费应于当日结算并存入学费专户,确有实际困难当日无法完成的,应于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

  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收入,并按学年度编制学费收入支出预算。学费实际收入应与预算收入大致相当,其使用应按支出预算执行,分批将学费收入从学费专户中拨付至基本账户中使用。

  民办高校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应同时提交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其使用须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批准的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擅自用于其他用途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政府扶持资金且尚未实施完毕的民办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余款存入扶持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三、民办高校发票管理

  民办高校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民办高校在向学生收费时,应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

  四、对学费和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收支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委托相关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年度财务预算,核对收支情况,加强收支监管,建立健全收支的监控机制,开展收支管理稽查工作。

  民办高校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缴款人有权向民办高校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对民办高校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民办高校应从2009年11月起将学费结余和政府扶持资金结余转入学费专户和扶持资金专户核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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