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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企业登记实质审查问题的思考(上) |
2009-10-27 阅读次数:124 |
进行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主要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但在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机关面临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大,启动实质审查、实行审慎审查的必要性大大增强。根据《行政许可法》,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对于行政机关所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应在何种情形下启动实质审查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启动实质审查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法定条件和程序有规定,第二种是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了企业登记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启动实质审查。
企业登记机关在裁量时应把握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启动条件,要将对申请材料存在合理的怀疑作为条件。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主要是看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证明材料是否环环相扣、符合逻辑,是否充分、有效。当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时,经过一定的复核程序,企业登记机关即可启动实质审查。
第二个要点是审查标准。实质审查标准应体现客观性。也就是说,要通过启动和实施实质审查,达到消除疑问或证实判断是否正确的目的。
基于上述分析,企业登记机关启动实质审查的情形可以归纳如下:涉及公共安全、社会利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的,申请材料涉嫌虚假的,申请材料存在不合理的,登记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登记材料内容含混不清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有来信来访举报的,企业登记机关内部业务系统中显示警示信息的,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的其他情况。
实质审查的实施方式
由于实质审查的对象多种多样,实质审查的实施方式也应该做到“有的放矢”。
第一种实施方式:要求申请人限期提交补充材料。这种方式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通过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加以佐证的情形。比如,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存在怀疑的,可以查阅该企业以前的登记材料中的签字进行对比。
第二种实施方式:实地查证。这种实施方式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需要通过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的情形。比如,核实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与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实地调查工作应由企业登记机关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三种实施方式:举行听证。这种实施方式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对于可能对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登记事项,判断需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形。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并根据听证笔录情况,可以更加科学地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第四种实施方式:进行司法鉴定。这种实施方式适用于申请材料中有疑问或者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时,企业登记机关需要经司法鉴定机构辨别真伪的情形。如对签名或者盖章有疑问时,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他人举报时,企业登记机关本身无法作出正确判断,需要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从而辨别真伪。由于司法鉴定的时间较长,采用此方法时应从严掌握。如果时间较长,可能影响正常的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第五种实施方式:进行函证。函证是企业登记机关以公函的形式请求其他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查方式。如申请人提交前置许可证件存在涂改痕迹,或者有伪造的嫌疑,而申请人不能说明原因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公函的形式请求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并要求其出具正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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