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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从事化肥经营个体户资金不少于3万
2009-11-02    阅读次数:382     
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另外,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办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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