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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行研发生产软件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筹划
2009-11-03 阅读次数:9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㈠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⑵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⑶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⑷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⑸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⑹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⑺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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