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青年鲁某在朋友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持孔某身份证登记注册公司,并将其列为股东。因新公司与孔某所在公司有业务联系,公司以孔某“违反商业道德”为由将其辞退。孔某因此对鲁某提起诉讼,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近日一审判令鲁某停止在公司注册中使用孔某姓名,向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孔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擅自持孔某有效证件注册公司并冒签孔某姓名的行为,构成对孔某姓名权的侵犯。孔某要求鲁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法院应予支持。鲁某冒用孔某姓名注册公司,客观上造成孔某的职业操守受到质疑,在孔某工作环境中给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可以认定,孔某的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与鲁某冒用其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鲁某的过错导致该结果的发生,故鲁某应对孔某进行赔偿,该赔偿额法院酌定为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