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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资公司注销
2007/6/29    阅读次数:1150     

1、依据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8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5、35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批准条件

申请批准普通清算:

(1)公司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等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董事会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说明:如企业经营期届满,则企业自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之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不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清算结束后向税务、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证明,并连同清算报告一并提交审批机关备案,缴销批准证书。)

(2)或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申请批准特别清算: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3、所需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

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书;

三、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

五、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包括员工安置及经济补偿的说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按期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九、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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