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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书+旧编号=侵权?
2009-11-16    阅读次数:141     
  一、案情

  A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已超过三年许可使用期,认为当事人行为涉嫌对绿色食品标志进行侵权,遂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含有原认证编号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和经续展取得了新认证编号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然而,办案人员仍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争议

  如何对该案定性处罚,在办案机构和核审机构引起争议,各方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理由是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标示的绿色食品标志已超过三年的许可期限,说明当事人已丧失继续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当事人仍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绿色食品标志编号,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绿色食品,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认为当事人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理由是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已超过许可期限的绿色食品标志编号,违反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的规定,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3.认为当事人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理由是当事人虽使用了含有原认证产品标志编号的包装,但当事人在案发时确实拥有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权利,该行为既不构成虚假宣传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笔者观点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类。虚假宣传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其客观情况不符,如将未获奖的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笔者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必须有充分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包装物上标示的绿色食品标志编号虽是三年前经批准的,但当事人经续展,已获准了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权利,本案定为虚假宣传属于把虚假宣传定义扩大化,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界定。在本案中,当事人虽在产品包装上标示的是三年前取得的绿色食品标志编号,但此时当事人经续展,已经获准了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权利,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不构成侵权。

  同时,当事人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许可期满后,如果获准继续使用标志并另行签订商标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尚未用完的附有原认证产品标志编号的包装和物料,经向甲方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同意后,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使用超过绿色食品认证标志使用期的包装物品还有“六个月后仍有旧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同时对消费者负责,生产企业必须经标志管理处批准在旧包装上加贴新的防伪标签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由此可见,只有在绿色食品标志三年有效许可使用期满后未申请续展,并继续使用过期包装物的行为才构成侵权。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经续展仍使用附有原认证产品标志编号的包装物,属于商标使用上的不规范。将该行为理解为侵权没有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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