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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准入条件 下移监管权限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9-11-26    阅读次数:220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与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商标代理组织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也由之前的省级工商局下移至县级以上工商机关。

  根据《办法》规定,成为商标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办法》明确,设立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办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或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等,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有关商标代理人士表示,上述规定体现了工商机关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逐渐从准入关口向代理行为延伸,将对规范行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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