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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文解析纳税人可享14项权利应担10项义务
2009-12-01    阅读次数:94     

  在税收缴纳过程中纳税人享有怎样的权利,又该尽到哪些义务?这个大多数纳税人一知半解的问题,昨天因一则公告迎刃而解。在约4500字的公告全文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可享受的14项权利以及10项应尽义务,一一进行了详尽阐述。据业内专家介绍,官方如此详尽地解析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此举并不多见。

  权利:多缴税可申请退款加利息

  在公告罗列的14项权利中记者看到,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等,可进行检举和控告。此外,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

  对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在查实后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若纳税人被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将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已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若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义务:欠税5万以上卖房要报告

  享有诸多权利的同时,纳税人的义务也不少。除大家比较熟悉的“必须按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等义务外,国税总局特别指出,为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报告如下涉税信息:包括有义务就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指出,若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纳税机关报告。

  纳税人享有的14项权利

  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应尽的10项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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