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税号后通知单的开具
本次升级主要解决了变更税号后纳税人在变更税号前取得的符合开具通知单条件的蓝字发票,允许开具通知单。
1.购买方变更税号
(1)购买方申请开具
购买方税号变更之后,由购买方发起开具通知单,则通知单上购买方税号填写新税号和旧税号都可以正常开具,通知单接收后打印的购买方税号和填写的一致。
(2)销售方申请开具
购买方税号变更之后,由销售方发起开具通知单,则通知单上购买方税号只能填写旧税号才能开具,通知单查证通过后打印的购买方税号为旧税号;如果通知单上购买方税号填写新税号,则通知单无法保存。
2.销售方变更税号
(1)购买方申请开具
销售方税号变更之后,由购买方发起开具通知单,则通知单上销售方税号填写新税号和旧税号都可以正常开具,通知单接收后打印的销售方税号统一为新税号。
(2)销售方申请开具
销售方税号变更之后,由销售方发起开具通知单,则通知单上销售方税号为新税号才能开具,通知单查证通过后打印的销售方税号为新税号。
(二)“一窗式”接口修改
综合征管系统调用“一窗式”接口提取认证信息时,目前接口返回的结果是蓝字发票减红字发票的余额作为允许抵扣的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购买方依据《通知单》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红字发票暂不得认证。
为此,总局修改了“一窗式”接口。“一窗式”接口修改之后,“一窗式”接口提取认证信息时,只返回蓝字发票的税额作为允许抵扣的税额。红字发票的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二的26行次: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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