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自2010年1月1日起,撤消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部分涉税业务实施全区通办,具体内容如下:
一、 合并办税服务厅
普陀区税务局三个综合办税服务厅合并为两个。取消第十税务所(长征地区)办税服务厅职能,其办税服务厅的所有受理业务(包括涉税事项受理、纳税申报等)并入第一税务所及第十一税务所办理,详见附表:
合并前 |
合并后 |
第一税务所
(局本部办税服务厅) |
第一税务所 |
北石路579号
一楼 |
公交63、105、165、706、743路到达 |
第十税务所
(长征地区办税服务厅) |
第十一税务所
(桃浦地区办税服务厅) |
第十一税务所
(办税服务厅) |
武威路728号
(真南路武威路口)
一楼 |
公交838、117、62路到达 |
注:凡2010年1月1日前,未在第十税务所领取受理事项批复的,办税服务厅合并后,请纳税人凭受理回执至第一税务所涉税事项窗口领取。
二、 部分涉税业务全区通办
普陀区税务局综合涉税业务由第一税务所及第十一税务所完成,具体如下:
1、 以下业务非全区通办,由第一税务所办理:
(1) 税务登记事项(开业、变更、注销)
(2) 发票事项(代开、发售、缴销、兑奖、鉴定);
注:其中运输发票代开事项由第十一税务所办理。
(3) 办税员登记及办税服务卡发行;
(4) 电子申报及网上认证登记;
(5) 车船税转帐专用完税证。
2、其余涉税业务(包括涉税事项受理、纳税申报等)可在第一税务所及第十一税务所两处自主选择其一办理。
3、办理各项涉税业务时,请办税员本人出示本单位有效的电子办税服务卡;
4、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即时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以上机构场所及业务变更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对变更初期可能带来的不便,请各位纳税人理解并配合。
普陀区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