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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应审慎审查
2009-12-08    阅读次数:183     
  股权变更登记是注册登记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妥善处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问题,极易引起争议,甚至导致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股权转让一般包括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个步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但只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才取得股东身份,才能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审慎审查。近年来,常发生申请人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笔者建议,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合理谨慎处理。

  在进行较为审慎的审查后,如果利害关系人就股权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登记机关也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仅需要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应当视为一种司法恢复手段,而不是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外,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经常会发现申请材料中存在冒充签名的问题。由于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的冒充签名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明显能辨别出属于冒充签名的除外。

  如果受让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公司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未取得股东身份,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出让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做好指导和相关解释工作。

  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尽可能降低出现纠纷的概率。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仔细审查所有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和原始档案反复比对,核查股东签名的真伪。发现申请材料中存在可疑签名的,应要求签名股东现场确认,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利害关系人对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妥善解决纠纷。

  在通常情况下,工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性和执行效力。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后,应对公司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判断。

  如果发现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确属虚假,应当及时废止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决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承担。

  如果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登记机关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同时,加强与利害关系人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争取获得利害关系人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理解,探索建立更加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河南省工商局 傅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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